保甲制度,是清朝借鉴中国历代乡里制度的经验,特别是在吸收了元明时期的封建王朝在中原地区实行的“里甲制度”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一项基层社会管理制度。史载:“顺治元年,置各州县甲长、总甲之役。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清代,“保甲制已成为全国普遍推行的制度,并且影响所及几乎渗透到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保甲成为清代乡里制度最为核心的制度。
清朝在土象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以后,为稳定那里的乡村社会秩序,解决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的乡村社会失控,于是,把汉族地区盛行的保甲制度推进到土家族地区。“土民客家应一例编甲也。查土司地方,江西、辰州、玩、沪等处,外来之人甚多,有置有产业,葬有坟墓,居住三十五年以至二三代者,皆自称客家,不当土差。切思川蜀等处,凡居住三十年以上,置有产业,丁粮俱准为?土著。今既有产业,居住年久,应与土民一例编甲,以便稽查……”于是,从清朝初年开始,土家族各地纷纷建立了保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