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家族土司社会是以军政合一、兵农合一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旗是土家族土司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基本军事单位。这种旗镇制度,或称旗制,在土司统治时期,也存在于鄂西土家族地区。“旗各有长,管辖户口,分隶于各州司,而统辖于总司。有事则调集为兵,以备战斗,无事则散处为民,以习耕凿。”(清·严如煜《苗疆风俗志》)此所谓“聚则为兵,散则为民”(《明宣宗实录》卷8)。在这种直接管理户口的“旗”之上,建立着一套军政合一的治理体系。
如在容美土司统治体系中,宣慰使田氏之下,“其官属旗鼓最尊,以诸田之贤者领之。国有征伐,则为大将,生杀在掌,然平时亦布衣草履,跨驴而行,绝不类官长也。”以下则为五营,“其五营中军,则以应袭长子领之,官如副将。左右前后四营,同姓之尊行领之,如参游。下则四十八旗长官,如都司。又有领纛,主客兵,以客将为之。”在“旗”以下,则有一套不甚严格的任吏办法:“旗长下各有守备、千总、百户,名虽官任,趋走如仆隶。”(清·顾彩《容美纪游》)
这里的所谓官、吏,与一般意义上的理解有很大差异,土家族土司统治的上层建筑中,等级体制虽然森严,却也存在着不少“羲皇古风”。司主们往往“短褐芒鞋乏从人,官登三品类编民”。“以诸田之贤者”为之的“旗鼓”,“亦布衣草履”,在汉族文人眼中,“绝不类官长”。旗下小吏“趋走如仆隶”,也就不足为怪了。以至于背负入山来访的汉族文人顾彩行走的,也是一名“守备”。在此种体制下,土司辖区内所有民户,均属各旗镇管辖,“民皆兵也,战则自持粮糗,无事则轮番赴司听役”(清·顾彩《容美纪游》),亦兵亦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