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的特殊群体。一方面,他们与居住在广大乡村的少数民族相比,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但另一方面,他们在经济文化发展上又有很多特殊性,对他们的生产、生活需要给予特殊关注。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指出:城市民族工作必须坚持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金融方面,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贷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及生产少数民族用品的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在税收方面,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
在商业和贸易方面,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方面给予扶持:对城市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优惠,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开展经济合作方面,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组织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加强同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合法性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