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拉族--经济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盼 发布时间:2013-09-05

明初的“百户”和“副千户”与“尕最”(世袭总掌教)、掌教以及“哈尔”(头人)构成撒拉族内的剥削阶级。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是“阿格乃”“孔木散”内的独立小家庭。“阿格乃”即“兄弟”、“本家子”之意。是父系血缘关系基础上的近亲组织,由兄弟分居后的小家庭组成。“孔木散”则是“一个根子”或“远亲”之意,为远亲的血缘组织。若千个“阿格乃”组成“孔木散”,若干“孔木散”组成“阿格勒”(村庄)。“孔木散”有公共墓地,“阿格勒”有公共的山林和牧场。

“阿格乃”内独立的小家庭起初大都或多或少占有自己的土地。各小家庭之间在典当或出卖土地时,本“阿格乃”、“孔木散”有优先权,并在生产上有互助习惯。这种原始社会氏族公社的组织形式,为封建统治阶级所利用,在撒拉族社会中一直存在很久。至清朝雍正、乾隆时期(1723年~1795年),撒拉族社会有了较大发展。有6000余户(1781年),约3万余人,由于人口繁衍增多.在撒拉族地区形成了“十二工”后并为“八工”。

“工”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下属若干自然村。当时“八工”的水地大部分已开垦出来,并修筑了蜿蜒30余里的灌溉水渠,生产有很大发展。但与此伴随而来的是封建压榨的进一步加重。伊斯兰教教门中的掌教控制寺院的财产和土地,本身已成为地主。他们子孙相承,与世俗统治者土司一起霸占群众土地,肆意妄为,许多农民因而破产。1949年以前,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下,完整地保存着封建经济的特征。人民生活极端困苦。

解放后,通过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革,废除了封建特权。还地给农牧民。并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起了本民族的自治政权。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权利。生产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一大批撒拉族干部和科技人才成长起来。文、教、卫生事业也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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