峒是一种地域性组织,黎语称峒为Kom,直译其意是“人们共同居住的一定地域”。峒又分为大峒、 小峒,每个小峒由若干自然村组成,小峒再联合成大峒。
每个峒皆有其固定的地域,一般以山岭、河流的自然地形为峒界,并立碑砌石或种树栽竹、插木板 或埋牛角作为分界的标志。河流及山地森林属全峒共有,外峒的人不得越界侵占。新中国建立之前,各 村峒之间因越界狩猎捕鱼、上山砍柴垦荒种地等财产与疆界纠纷,而引起村峒之间的械斗,如东方县报 英峒与玉道峒之间的械斗延续3年,死亡100余人。
各峒皆有峒首,其职能主要是:
1、征集和催收本峒的税粮上交官府;
2、征发峒内民工服徭役;
3、领导峒民应变防御等军事活动,村峒首领的住宅前面常有空旷场地,其家中备有大鼓,如遇有 匪患或外力侵袭,便击鼓集众进行抵御;
4、主持村峒内的重大宗教仪式,如每年春节集体出猎,由峒首主持“獭祭”、农历大年初一祭拜 部落的保护神;
5、处理村峒纠纷与峒内重大事件,维护村峒的社会习惯法;
6、峒长对外代表全峒进行交涉,甚至决定对外战争等。峒长原为自然领袖,他在平时参加劳动, 如王国兴的先祖,几代皆任红毛峒的峒长,有事管事,无事耕田。峒长被封建官府委任为“总管”、“ 哨官”之后也无固定俸禄,但在处理重大案件时收受酬金酬物;有些峒的“总管”每隔3年要向峒内各户 收铜钱4—10文,名曰“灯油钱”,带有津贴性质。
峒相当于部落,一群近亲部落的联盟操相同的方言土语,“部落大者百数十家,小者二三十户,多 沿溪谷流域为峒”;“峒之大者七八村,构成部落,先住者为领袖,称‘头家’”。
峒还是古老的带有氏部落联合性质的社会组织,峒内各氏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一个峒是由好几个 氏族联合而成的部落,大峒在古代是部落联盟。峒有峒长,多从各氏族有威信的“奥雅”中产生,是自然领袖,黎语称峒长为“毕寡”,意即“像母亲一样照管大家的人”。
在一些长期保持血缘纽带关系的村峒,各大姓的族长仍保持重大的影响。地方志记载:“峒之大者 十村八村,小者三村五村。村内分族,族各有长,称为‘老爹’,一村数姓,则有几族长焉”;“头家与族长之命令,例不能抗,然无势力之头家,亦往往号令不行”。头家(村长)要依靠本村强大家族的族 长,才能巩固其统治。
各村峒的黎族根据长期生活习惯及氏族制度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的行动规范——族规。这是约定俗 成的,未见于文字记载,往往由氏族长老及家族族长据以处理各种纠纷,指导族众及办事的准则。族规主要有:
1、划定村界和使用土地的的规定,峒内按村庄和各姓来划分占有的地段,一般以自然景物(如水沟、山头、大石)或插植竹、木为界,一经划定不得越界种植作物及砍伐林木,违者受罚。卖田地的期限为3年,逾期不赎可由担保人出面做断卖处理。
2、婚姻规定,胞兄死后,胞弟尚无妻子可继娶嫂为妻,但兄不得娶弟媳。离婚由男方送女方回娘 家,请村中父老判子女和财产的分属。
3、狩猎野兽采集野果等的分配,首先射击命中者有优先分配权。
4、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如各户在坡地种的作物、宅旁果树皆归其所有。
5、赡养父母与保护妇婴的规定。
6、监禁(用木制脚梆)与处罚赔偿的规定,犯人的兄弟担保可先解除监禁,然后赔偿。
7、“龙仔”拜认“龙公”和养父认收养子,均要请村中父老与族长到场作证,等等。
总之,各村峒的黎族人民,长期受到族规及氏族制度的制约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