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人无论男女都必须在本阿哈勒以外选择配偶,也可与别的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通婚。东乡族 还实行宗教内婚制,允许与回、撒拉、保安、维吾尔等兄弟民族的穆期林结婚。如果婚娶的是非穆斯林 的女子,这女子必须改信伊斯兰教,并请阿訇履行一切必要的宗教手续,在生活习俗上还必须遵从伊斯 兰教的规定等。
清初以来,东乡地区伊斯兰教教派门宦兴起,纷争和歧见越演越烈,各教派之间裂痕日渐深化。二 十世纪初,宗教内婚制遂演变为教派内婚制,成为东乡族婚姻形态中一个重要特点。在家庭婚姻问题上 ,从择婿选妻、证婚、娶嫁到婚后生活,无不深受宗教教派的影响和制约。
由于缔结婚姻是把两个家族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因此包办婚姻也就成了旧时东乡族占主导地位的 婚姻形式。东乡族普遍实行早婚,一般男孩十四至十八岁,女孩十三至十七岁,父母就为他们操办婚事 。也有七八岁时由父母作主订婚的。男女间的自由恋爱和自行择偶,在东乡族中罕见。包办婚姻虽然有 悖于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但在中国传统封建礼教影响下极为普遍。一夫一妻制是东乡族最主要的婚姻形 式。但旧时东乡族中也曾有一夫多妻制存在。